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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附属物按规定确定补偿金额。第三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价格。依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子到底能补偿多少,应当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依据评估价与新房的价格折算调换面积。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工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拆迁补偿项目有的内容: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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