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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指新娘带到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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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嫁妆属于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因此,在离婚嫁妆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材料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此嫁妆已经转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被双方消费掉。此种情况,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所购置嫁妆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灵活运用,特别是该嫁妆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返还与分割一同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嫁妆的返还。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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