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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伤害为特征的工伤源于以机器为生产设施的工业劳动。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醉酒,没有国家或者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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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请法医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 2、单位和家属均可以提出尸检申请,可以请公安局法医,也可以请司法局鉴定中心的法医; 3、检测酒精后,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有醉酒情节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只是酒后而不能认定为醉酒情节的,则认定工伤的否定性法定条件不具备。因此,没有醉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醉酒的认定可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职业伤害为特征的工伤源于以机器为生产设施的工业劳动。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醉酒,没有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活动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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