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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防汛抢险和海塘管理专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海塘塘顶行驶。确需利用海塘塘顶兼做公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塘身、防浪墙、消浪防冲设施、护塘河、护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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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口。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塘开口的,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予以修复。跨汛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度汛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
海塘工程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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