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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08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拥有的住房公积金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本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定义。在离婚判决环节,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将依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处理;若协商未果,则需由人民法院对财产状况进行详尽分析后,依据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倾斜保护女方权益及公正对待无过失方三大原则作出最终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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