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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服务内容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 2、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 3、会见在...
在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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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刑事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从事刑事辩护; 2.与当事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书; 3.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取保候审; 4.调查和和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5.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6.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准备申诉材料和再审立案,并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 8.接受相关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预防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无法联系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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