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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构成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逃离事故现场的。 2、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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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要自己的权益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侵害,并且对方拒不支付赔偿金,就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是若是对方肇事之后逃逸,那么此时该驾驶员就不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同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肇事逃逸后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即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又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依然应当认定全责。
针对一般轻微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的问题,我认为没事,最多治安处罚,肯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问题也不用赔偿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要达到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或者造成财物重大损害的地步才构成犯罪 你这个完全是一般生活中的小事,和走路撞倒一个人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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