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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令”有助于刑罚的实施、预防犯罪的发生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刑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
由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内容可以看出,职业禁止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分子重蹈覆辙,再次实施利用职业便利的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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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假释的实质条件,即将刑法第81条第1款中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从而更明确地规范了假释这一关键性条件。决定是否假释要对罪犯假释后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判断,但这种预判并不能完全保证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而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仅仅实行社区矫正还远远不能预防其再犯罪,必须辅之以其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禁止令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有效监管。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刑法规范内部协调性的客观要求。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规定了管制和缓刑情形。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应遵守的规定与管制罪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遵守的规定相类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且其执行都具有开放性特点。可见,三类罪犯在执行方式、执行机关、所应遵守的规定等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因此,在适用禁止令上也应当协调一致。而且,假释罪犯所犯之罪比管制、缓刑罪犯重,社会危害性也大得多,理应赋予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比管制、缓刑罪犯更重的法律义务。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表面上看是管制轻,但是从对人的影响上是缓刑轻。 判处管制,时间短,即使再犯罪也不会有数罪并罚的可能。 判处缓刑,通常时间较长,而且一旦犯罪,会撤销缓刑,赎罪并发。 但是如果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你相当于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这对于你自己和子女的升学、就业、创业等都远远好于管制。如果找工作的时候要求未受到过刑事处罚,那么管制的就不行了,而度过缓刑考验期的人却是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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