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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
在襁褓中就被送养的子女长大了,未受到父母抚养,其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收养而结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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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办法,一是孩子户口先在其生父母那里先上,然后按照正常途径办理收养手续;二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3、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
1、一般情况下,送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的义务。 2、《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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