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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你行政复议法第18条什么内容【释义】吧: 本条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一般说来,应该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多于行政诉...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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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期限分几种情况 一是发生了具体的事情,没有履行,以发生时间为准 二是法律规定了履行期,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三是递交了明确的申请书,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第33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问题行政复议法第33条被内容有哪些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履行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当履行原决定的义务性内容;变更的需要履行变更部分或未变更的原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以及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因不涉及到申请人的义务,不存在申请人应当为一定行为、履行义务的问题。 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同样适用于第三人。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当受到审判机关的监督,所以申请人包括第三人,认为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变更还是撤销等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允许申请人等提起诉讼仍然是一种行政救济性的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寻求法院依法保护的过程。复议决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效力,申请人必须履行。 申请人如果不能自动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强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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