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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银行贷款1000万.用企业名下3处房产做抵押,评估价值分别是500万、300万、200万。按理银行应与企业签定一份借款合同(主合同)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三个抵押物清单共同填列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内。但现在银行却与企业签定了三个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额都是1000万,但抵押清单是分开填列的。例如:合同编号111,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1价值500万。合同编号222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2价值300万。合同编号333,最高额1000万,抵押物房产3价值200万。这样签定三个合同和签定一个合同性质或者说法律效力是否一样,需要更改成一个合同吗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提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主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可随之转让,转让出去的部分债权独立成为普通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转让时约定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之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除外。 2、在主债权确定后,即变成普通债权,最高额抵押亦变成普通抵押,主债权当然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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