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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一个月的抚养费,是对方收入的2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
婚外情同居所生孩子抚养问题: 1、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两岁以下婴幼儿的,一般归女方抚养,除非女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确实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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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外情行为分类及判断依据 1、一般婚外情行为:指男女双方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判断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 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判断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 二、婚外情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3、关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由谁抚养得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定,对方有过错而且你也有能力培养,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大,可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抚养费。具体的孩子判决规定,因为子女在两周岁以上,所以: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协议不成时:“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由双方协议。”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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