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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有证据效力吗

2023-06-03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反之,如果合同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 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故“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 因此,如当事人向法院未提供合同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合同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法院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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