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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责任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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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本不是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分为两种,具体为以下: 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出现下列情况的股权受让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1、转让方以欺诈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转让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转让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实收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分期支付出资的,公司应当出具各期出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购登记制度后,新公司法认购出资时间为此。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不受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超过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以要求企业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与股东实收的总资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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