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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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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事诉讼时效已经从《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1年诉讼时效修改为普遍实行三年的诉讼时效,这极大的保护了患者的诉讼权益。如发生医疗纠纷两年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起诉,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医疗纠纷可以缓交诉讼费,但需要向法院申请,对于医疗事故应当准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同时根据该办法第47条第二项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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