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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
对居住地与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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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经司法所建议,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其居住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一同移送。公安分县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应当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批准同意的,还应书面告知区县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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