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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不是一种法定的罪名,在施行套路贷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具体构成什么犯罪要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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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贷款是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常规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使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破坏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例行贷款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制造民间贷款的错觉,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贷款合同、阴阳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贷款。第四,恶意垒高贷款金额。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假高额贷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增加贷款金额。第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会。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 5)协助办理公证的; (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如果出借人实施了一个足以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因为上当受骗而支付高额利息,那么出借人成立诈骗罪、既遂。 如果出借人实施了一个足以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但是借款人没有被骗,那么出借人构成诈骗罪,但是成立未遂。 由此可见,套路贷案件构成诈骗罪的首要前提,并非是借款人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案件中有没有被害人,首先要考虑的是出借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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