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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明担保性质,则担保法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9条)...
甲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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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有的,同借款合同一样,保证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应该不终止。担保人死亡之后,如果没有留下遗产,那么之前所设立的担保已经在实质上失去效力了,但是如果留有遗产,则担保还是有效的,其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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