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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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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客观方面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会面临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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