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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
我来告诉你营业执照过期未年检会怎么处罚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前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如果没有及时年检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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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是企业年检基本的检验内容,营业执照如果不去年检的话,情节严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还要罚款,现在很多都可以网上联合年检,买份软件在网上就可以年检了,不用在拿这资料送各个部门。 年检的对象;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 年检的范围; 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该依法参见年检; 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有些企业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关可免予对其处罚; 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送报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至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年检的内容: 企业年检的内容只要有四个方面: 一、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投资情况。年检中检查的企业投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以股东身份向其他公司法人的投资,或以联营者的身份在联营企业法人中的出资. 三、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企业必须如实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的运用效益情况,向有关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出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准时足额投入企业的资金数额。 内资企业年检的程序: 一、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公章 其他材料是指年检时,企业因某种情况,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办理营业执照三、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记或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胃口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级"。 三、缴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除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根据本地年检机关的要求,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是否已通过上年度年检; 2、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附带复印真实有效证明; 3、企业法人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 二、前置审批的重新认证材料 在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以及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企业设立或者经营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前置审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许可证,二是批准文件办理营业执照 三、住所、经营场所继续租赁协议 对于租赁期限已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继续租赁协议。 四、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超期会罚款,具体处罚多少看各地工商机关的处罚标准。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
现在已经没有年检的说法,统称为网上年报,你可以向申办营业执照的工商局进行补报,具体可以向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咨询或者拨打12315(工商管理局热线)咨询。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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