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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被告发出的传票是否包括原告的家庭住址和家庭地址?

2025-01-06
房屋纠纷法院向被告发出的传票不会包含原告的家庭住址。传票是原告准备并经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传票的责任是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如果答辩人不满意传票内容,可以在传票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审理,也可以选择不对传票作出回应,即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不过,答辩人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的相关要求。其中,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则应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则应送交代收人签收。温馨提示: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存在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时应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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