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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具有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本质相似性,因此被《刑法》规定同一个法条之中。 但是,放火罪与爆炸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并且需要具有有火势蔓延后将无法控制、可能毁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而爆炸罪则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并且爆炸发生后无法控制对不特定对象造成损害的抽象危险。 另一方面,放火罪和爆炸罪的预备行为的危险性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持有火种和动火是日常生活所需,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无需特殊资质和审批许可。但是持有、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在我国是被严格管制的,并且刑法规定有多个罪名予以规制。
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具有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本质相似性,因此被《刑法》规定同一个法条之中。 但是,放火罪与爆炸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并且需要具有有火势蔓延后将无法控制、可能毁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而爆炸罪则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并且爆炸发生后无法控制对不特定对象造成损害的抽象危险。 另一方面,放火罪和爆炸罪的预备行为的危险性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持有火种和动火是日常生活所需,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无需特殊资质和审批许可。但是持有、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在我国是被严格管制的,并且刑法规定有多个罪名予以规制。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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