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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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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以贷还贷案件中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审查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对以贷还贷是否知情,知道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须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借款双方的隐瞒行为构成对保证人的民事欺诈,保证人免责
1: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都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还要根据你们与信用社签订的联保协议确定:2:没有发生贷款的人,作为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你们之间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3:你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找你们其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承担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数额是均摊的。4: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其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主张权利。5:信用社一般不会承担责任。6:注意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效一般是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2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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