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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依法判决,哺乳期这个情节在量刑的时候会酌情考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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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逮捕的被告是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人民法院可以改变强制措施,采取保释待审判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是唯一一个不能照顾自己的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措施;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犯罪中的哺乳期一般在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刑法》条文中没有关于哺乳期的规定,只有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被拘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判缓刑。这里的怀孕,不管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流产后移送诉讼和审判期间的长短。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职场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根据这个规定,哺乳期从婴儿出生之日起可以推1年。
对正在哺乳1周岁以下婴孩的,不能采取羁押措施,但不影响量刑;如果执行时间在哺乳期内,应当暂与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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