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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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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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