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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涉外婚姻协议离婚不能回国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法律意见】不能。所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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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根据我国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24条规定:未到的公民以夫妻名义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可不可以离婚,还必须看条件。即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是合法的,应该补领相应的证件;如果是1994年以后则不予承认。这个时候就认为其没有,没有结婚当然也就不能,只能按照的解除来看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则不需要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选择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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