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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即: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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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办法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前款保密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随生效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办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等信息,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查询的,封存机关应当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查询的,可以根据查询的用途、目的与实际需要告知被查询对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封存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查询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就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保障其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不受歧视。相关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或者人事档案。"办法明确作出上述表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在《刑诉法》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对方有可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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