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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费用,如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出售、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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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费,交给鉴定单位,伤残鉴定项目包括: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时限评定。伤残鉴定按项目收费,每个项目大约1000元,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只要鉴定一个项目,即伤残鉴定费一般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不超过要求赔偿金额的2.5%计算,交给法院,一般也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3)律师费,一般分阶段收取(一审、二审、执行),由当事人与律师所协商确定,分“先付费”与“后付费”,区别在于:在先付费的情况下,无论胜诉与否,已收律师费不退,而在后付费的情况下,律师费根据实际获赔额按约定比例提成,如果没有实际获赔,当事人是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所以先付费要比后付费的费用相对要少一些。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交通费用能不能得到赔偿与提供的证据有关,交通费的产生必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有直接关系,另外需要提供相关的凭证或发票,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关于鉴定费,不同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项目,鉴定费用会有所差别。 精神损失费能不能得到支持,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并且与伤者的伤残情况、对家庭的影响程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系,精神损失费具体赔偿多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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