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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谅解书一般指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结果达成和解,而由受害人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被告人取得谅解书,则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從轻处罚。如果没有谅解书,则需要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及刑法规定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一般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则应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4.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无须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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