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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应尽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根据通说,缔约过失责...
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字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的情况下,即使未在胁迫或欺骗条件下签署,这份协议也将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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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可以就违约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违约方应当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可以由原被告之间协商然后进行选择,但是原被告只能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选择,不可以随意地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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