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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生孩子与不生孩子,妇女有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2、作为男性公民,虽然...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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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男性生殖权利与女性生殖权利的冲突如果夫妻生育意图不一致,任何一方想实现生育,不得强迫不愿生的另一方或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诉诸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并寻求生殖伴侣或生育方法。首先,实现男女生殖权利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而言,实现生殖权利取决于她们的个人权利。对于男性而言,实现合法的生殖权利首先取决于实现合法的配偶权利。男性只能在实现配偶权利的基础上获得生殖权利的保护。任何违反妇女意愿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女性人权的非法行为。如果男人坚持要孩子并且女人不愿生育,如果家里以男人为主,则意味着丈夫有权强迫妻子的身体和意志,这将以牺牲失去女性的人身自由和身心的破坏为代价。而女性决定生育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委屈男方,但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比后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由于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他们也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的不管是主动避孕还是堕胎,这都和侵犯丈夫的权力无关。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有孩子。如果丈夫和妻子未达成生育的协议,那么妻子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无论是自我避孕还是堕胎。丈夫和妻子都享有生育权。这种权利是针对于社会,即夫妻共同打击第三人,排除外界干涉和妨碍的权利。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养孩子方面履行更多职责,而且怀孕和母乳喂养更难以取代女性单独承受的艰辛和风险。因此,赋予女性权力不仅是对女性生殖权利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而且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性生育决策权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不公平的指控和对女性堕胎的主张,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可以选择生孩子,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如果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他们协商失败,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在法律方面虽然男女平等,但还是会偏向女方一些。
1、不侵犯。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女性有单独终止妊娠的权利。 2、因为身体是女方的,女方拥有身体权,胎儿在没出生前,只是母体的部分。
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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