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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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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
1、隐私权是公民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知晓,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具体地说,它包括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和隐私遭受侵害后有权取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2、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严加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该条法律中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具体地说,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企业债权人的基本特征如下: 1、债权人有固定收益索取权; 2、债权人的利息可抵税; 3、在破产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4、债权人对企业无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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