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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和贷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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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明,且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出借人不能主张支付利息。如借贷双方为非自然人,则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借款人和贷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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