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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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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两类: 第一类为物理性,即结构性灭失,损害后无法恢复,或损害后性能降低; 第二类是法律性损失,即指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又被称为“无法实现的债权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玩忽职守犯罪或者与玩忽职守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费用。从立案到起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责任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债权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视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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