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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自收...
对于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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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9-30生效日期:2001-09-30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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