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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2、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出售时,则相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
一、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哪些?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5种: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征收消费税的项目范围 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这类消费品系非生活所必需,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能源产品。这类消费品一旦消费掉便不可再生,如汽油、柴油等。 第四类:高档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五类:其他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
《消费税法》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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