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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当然不包括!完全是两码事!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的罪犯暂时性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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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提前与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并通知保证人到场后,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疗,不宜押送的,监所可与区县司法局、保证人商定地址进行交接。交接当日,监所应当现场与保证人办理接纳安置手续,与区县司法局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之后由监所将罪犯交保证人领回。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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