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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对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能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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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缓刑禁止令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判缓刑]判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 按照有关规定,缓刑犯需每周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监督,矫正人员如果发现缓刑犯有高消费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发现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可通知法院,撤销其缓刑。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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