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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的总经理。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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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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