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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禁止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在装饰装修的活动中,选择哪家装饰装修企业,采用何种装饰装修材料,这都是由装修人自己决定的。 只要其选用的是有资质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材料,就都是合法的。业主应依据法律积极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物业管理单位强制指定的装修公司,要勇于维权,决不妥协。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装修资质与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区分该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室内装修还是住宅装修?如果属于建设工程的话,那么国家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如为室内装修,则不需要。具体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如果属于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的话,虽然要求承接需要取得相应资质,但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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