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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二胎的办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1.领取《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首先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2.计生部门审批。双方所在单位将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然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 3.乡级计生办审批,移交县计生办。乡级计生办受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先指定乡四术员对申请人女方进行孕查、出具《孕检证明》,并在十日内召开生育资格审批小组会议、将意见填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将《会议记录》及《预报花名单》、《审批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4.县计生局受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及时下达批复,签发《二胎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理《二胎生育证》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首先要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 2、双方所在单位将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然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 3、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村级或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再婚夫妻离婚方要提交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及其复印件;丧偶方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婚育状况证明;初婚方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初婚证明;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或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提供双份申请及证明材料,报市审批。 4、乡级计生办受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先指定乡四术员对申请人女方进行孕查、出具《孕检证明》,并在十日内召开生育资格审批小组会议、将意见填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将《会议记录》及《预报花名单》、《审批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5、县计生局受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及时下达批复,签发《二胎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6、乡级计生办政法员要根据县级批复及时对村下达《二胎证分解批复》。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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