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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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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暂停、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种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职业的前提。4、行政机关对确认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房地产主要是指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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