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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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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
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 二、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 三、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
不同类型的程序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和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备案制度等。,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但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性和司法化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了公正性和公平性,如山林权属裁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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