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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是婚前个人债务(不是为结婚而欠的),就属于个人债务,所以不能起诉妻子,准确的说,不是不能起诉妻子,而是妻子不承担还债的连带责任。...
妻子帮助丈夫还债,这个不一定;这个要看婚后丈夫欠债的原因,是不是用在家庭生活,妻子知情不知情等等;如果妻子不知情,丈夫欠下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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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若您能证明自己对对方所负债务并不知情,对方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抚养子女或赡养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而借款,这部分借款就不属于共同债务,您对此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1、婚前丈夫的债务与妻子无关。2、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3、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都负有偿还责任。4、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夫妻是否离婚,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共同负担偿还。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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