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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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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回复请求人。
做出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判决、裁定不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卷后认为确需抗诉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卷后认为确需抗诉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检察院抗诉再审判决后不服,就不能再提起抗诉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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