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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属于司法程序吗

2024-11-26
在众多案例中,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得不寻求法律诉讼程序,以实现离婚的目标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必须向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方式,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原告应当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如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不符,并且具有经常居住性特征,则应当由被告的常驻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口登记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常住地至起诉前,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但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或住所内临时居住则不包括在内。例如,假设被告的籍贯虽已迁移,但尚未正式落户,然而却具有经常性的居住地点,该法院便享有管辖权。反之,如果被告无固定的经常居住地,而户籍迁出至今尚不满一年时间,则应由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若是已超出一年期限,则由其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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