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情况认定为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 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十种情形来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