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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立案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达到数额较...
答案是可以立案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达到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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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都是出现在犯罪行为实行阶段的一种犯罪形态,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实际含义却差了很多。并且所受到的处罚也不相同的,那么犯罪未遂能不能立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必备两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两个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侦查。犯罪未遂与立案并不冲突和对立。因此,犯罪未遂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按规定立案追诉。
犯罪未遂的立案标准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违法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在我国法律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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