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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申请引航员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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