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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父母光荣证》。符合...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父母和计划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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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市、区)设立计划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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